最近除了總統大選以外,八號提案算是另一個熱門話題,我一直立場搖擺不定,前星期跟A談完覺得應該開放些接受同性婚姻,但到星期四跟L說完又想轉軚。究竟應該點睇呢?
以一個基督徒身分來說,答案是簡單直接的,聖經寫明同性戀不合神的心意,所以同性婚姻是不能接受的。大概因為這個原因,許多人誤解八號提案為基督徒針對同性戀者的一條法案。其實反對同性婚姻是不是純粹宗教原則? 是不是不公平、不平等呢? 是不是思想守舊呢?
很抱歉,老實說就是沒有任何宗教信仰,我也不會同意同性婚姻。我只是一個平凡小市民,渴望是擁有一個幸福快樂的家庭,一個愛做家務的丈夫、三個天真可愛的小孩。這是我的婚姻、家庭觀念,也許過分傳統和保守,但這個簡單的男女概念流行超過幾千年,被大部分民族和宗教認同,我不是一個冒險家、不想改變世界、不想下一代成為我們的社會實驗品。
你說不公平、不平等,婚姻是你的基本、公民權利。可是如果細心閱讀 The Constitution, the Bill of Rights, or Human Rights Law,你會發現權利、自由是有先決條件或限制。創辦宗教團體有鑑管、集會有監督,個人言論可以被起訴、持有武器要許可證。不是人人有權在美國生活、有權投票、有權成為總統。事實上,我們對婚姻除了性別管制以外,至親同至親不可以結婚、搞師生戀要坐監、未成年不可以做愛、公眾地方不可以做愛露下、不可以一夫多妻、也不可以同亞猪亞狗亂婚等等。這並不相當於我們活在一個壓迫性的社會。難道這些規定都應該要改改,人人才算自由平等。
法律定義幫助我們盡量減少分歧和混亂。男孩就是男孩。女孩就是女孩。牛就是牛。狗就是狗。婚姻是由一男一女組成的夫婦關係。為什麼你強要我們改法重新界定婚姻定義? 為什麼不能叫 domestic partner?為什麼強要改變傳統定義以形合你的生活方式、以認可你的選擇?為什麼你強要我們同意差異? 如果這樣,我們都平等嗎?大多數美國人不贊成同性婚姻,參議院和國會也反對有關的提案。為什麼這少數群有權要我們放棄信仰和價值?
我不是不與時並進,也不是歧視,只是你還沒有說服我同性戀、同性婚姻是合乎常理的,只是你還沒有說服我你們遊行和表達自我的方式是我們孩子最好的模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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